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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运营不合格食物被行政处罚

日期:

2024-04-30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8日,景德镇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不合格食物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运营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被行政处罚。

  (一)景德镇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15日接到有关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的不合格陈述: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于2018年4月18日受江西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托付对“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运营的、出产日期为2017年7月1日、标明“临沂市京平食物有限公司”出产的“桃罐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查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测成果为0.022g/kg(规范目标为不得运用),不符合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查验定论提出异议并请求复检,江西省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赞同当事人提出的复检请求,并从国家发布的复检组织名录中随机选取了江西省出入境查验检疫局查验检疫归纳技能中心为复检组织,经江西省出入境查验检疫局查验检疫归纳技能中心查验,涉案批次“糖水荔枝罐头”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检测成果为0.022g/kg(规范目标为不得运用),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复检组织出具的复检定论为终究查验定论。

  (二)经查,当事人运营的“桃罐头”是2017年08月从乐平市民益食物商行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了24瓶,以9元/瓶的价格出售了9瓶,库存15瓶。货值金额为216元,违法来得到的为81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运营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越食物安全规范定量的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商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桃罐头”15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81元;3、罚款人民币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081元,上缴国库。(景市监食罚决[2018]73号)

  (三)该产品属预包装食物,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出产厂商进程操控不严及食物质料所造成的,景德镇惠乐家商贸有限公司将在后期加大进货查验力度,加强质量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