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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

日期:

2024-01-20

  本文原标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基本民生问题,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在处罚上愈加严厉,设行业终身禁入制,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2018年4月27日,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莲都区公安分局到莲都区万地水晶城附近对当事人周某经营的“瓜瓜串”火锅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店疑似使用“口水油”加工制作火锅汤料,涉嫌非法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品(即“地沟油”)。公安机关对店老板周某等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瓜瓜串”火锅店也关门停业。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周某、毛某等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制作食品,并提供给消费者食用,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44条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毛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林某、周某共同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九千四百二十元,并在丽水市级以上公开媒体或报刊上赔礼道歉。

  根据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可以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本案中,林某、周某、毛某、王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法律规定,终身不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某些食品从业人员为自身利益,铤而走险,从事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很多人会选择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职业,在原来的职业环境中会诱发其再次实施职业犯罪,因此就会有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其宣告从业禁止,能够使职业犯罪的犯罪分子终身或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职业,尽可能地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使职业犯罪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杜绝食品涉罪人员再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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